|
|
|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软件园一号6栋2楼 电话:18202819967 手机:18202819967 E-MAIL: 网址:www.scnjjx.com |
|
|
|
|
|
|
昌吉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吗 |
来源:昌吉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9379 次 |
|
成都猎豹追债公司是四川本土最专业的追债公司,负责向客户提供成都追债、成都收账等相关服务。成都猎豹追债公司是成都追债,收账专业公司,合法追收各种疑难债务,工程款,欠款,个人欠款,成都追债公司,成都收账公司联系王律师:。
将导致出借企业的利息支付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注意防范资金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确需相互拆借资金可通过信托机构完成。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法院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而这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是,由于《贷款通则》的发布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是因其贷款主体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
|
|
|